律师在线一:律师在线一:
通知公告:

您当前位置: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 新闻中心 >> 行业时事 >> 浏览文章

返回首页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今起施行 保险代理人代签字对投保人不生效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8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今起施行 保险代理人代签字对投保人不生效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全文共计21条,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问题、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保险合同中术语的解释、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保险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内容十分丰富,针对性极强,对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Copyright 2012 - Powered by jianyalawyer.com Right Reserved 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金睿网络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苏商大厦二楼  电话:0898-88205260 传真:0898-88205260 琼ICP备20000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