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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9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对未满12周岁被害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护。
      《意见》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以及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进行性侵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行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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