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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合伙人王竹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1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近日,司法部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发布了三亚市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合伙人王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将该案列为司法部法律援助经典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简介】
 
  王某的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王某将在自家原一层房屋上加盖一层的工程发包给赵某,赵某作为包工头组织工人施工。王某加盖房屋未报建,赵某没有施工资质。赵某雇佣李某参与该工程施工,2018年9月6日,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从正在安装的二楼模板上摔到一楼屋顶上受伤。李某在海南省三亚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日,其中,医疗费共计1万余元。2018年9月8日,李某转院至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李某在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日,医疗费为9万余元。2018年10月24日,李某再次转院至南部战区海军第一医院治疗,李某在南部战区海军第一医院治疗49日,治疗费5万余元。李某要求赵某、王某赔偿未果,遂申请法律援助。
  2018年12月,王竹律师为李某拟写了民事起诉状并为李某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王某赔付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2019年4月23日庭审中(第一次),赵某主张,本案为虚假诉讼,其本人与李某进行过电话沟通,李某并不同意申请法律援助亦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一审法院暂停此次开庭审理,要求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予以反驳赵某的证据。后因李某本人不在三亚且表达能力欠佳,便由代理律师代为拟写书面说明并由李某签字捺印并进行拍照确认。
  2019年6月25日庭审过程中(第二次),赵某质证中指出,李某的住院明细用药含有胰岛素,涉嫌治疗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相关疾病。为此,一审法院进行释明,要求李某就住院明细含有胰岛素是否属于合理医学治疗进行司法鉴定,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后李某就上述事宜申请相应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高血糖导致的并发症不利于外伤的恢复,胰岛素可促进细胞对氨基酸的提取和蛋白质的合成,有利于外伤的恢复,故继续使用治疗糖尿病药物控制血糖不但是属于合理医学医疗,且是必要的”。
  2020年3月9日庭审过程中(第三次庭审)李某就住院明细含有胰岛素是否属于合理治疗的鉴定结果进行质证。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建设工程的客体是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主要包括房屋等。王某将自家房屋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赵某施工,王某与赵某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从事了赵某承包王某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工作,王某没有明确拒绝,赵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李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发包人知道赵某没有相应资质,理应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赵某向李某支付赔偿款9万余元,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赵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二审阶段,承办律师充分在庭审中表达观点,二审法院采纳了部分意见,认定李某承担30%责任,赵某承担70%责任,王某就赵某7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划分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工程发包人与包工头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包工头与农民工属于雇佣关系。
  处理这类案件时,律师应当理清法律关系,积极联系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到减轻诉累之目的,如调解不成亦可在沟通过程中进一步固定相关证据,且律师还需灵活应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各个突发事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历经了近三年的时间,其过程相当漫长,所幸受援人最终守得云开见月明,获得了相应赔偿,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立所之初便成立“建亚律师自行车普法队”,在海南省范围内深入社区、企业、乡村、学校开展公益普法活动。建亚律师们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尽心尽责,维护法律援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获得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司法行政部门表彰,展现了建亚律师们的公益之心。王竹律师正是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当中重要一员,积极参与公益普法,用自身专业技能,为弱势群体、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执业至今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百余件,获得司法行政部门及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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