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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对比征求意见稿有5大核心改动,直接影响工程款回款。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5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征求意见稿共26条,正式稿精简到23条,直接删除4条实操高频条款,剩余条款大量修改裁判尺度,重点集中在优先受偿权、审计结算、审计结算实际施工人维权、固定总价、诉讼管辖五大板块。

  第一部分是直接删除4条重要规则。

  一是删除征求意见稿第3条劳务分包、小型家装、小额工程豁免资质的单独规定,以前的意见稿写明三类工程不用资质,现在正式稿全部删除,资质认定回归《建筑法》和旧解释,以后劳务、小型装修、小额工程无资质仍然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是删除征求意见稿第23、24条关于实际施工人援引总包仲裁、建工专属管辖的细化规则,分包挂靠的老板能否直接拿着总包和甲方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发包人仍然未予明确,劳务分包的管辖则沿用了民诉法的老规则。

  三是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25条违法线索移送的详细流程,正式稿只保留了一句话“发现违法发包、质量问题移送主管部门”,不再细化流程,企业内部合规取证标准需要重新调整。

  第二部分是优先受偿权两大颠覆性的改动。

  一是窝工、停工损失彻底丧失优先受偿权,原本征求意见稿留了口子,即停工、窝工损失里的农民工工资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但正式稿直接删除了例外条款,统一明确停工、窝工损失,不管是不是农民工工资,一律都不能优先受偿。以后项目烂尾、甲方破产,拍卖工程款只能抵扣实体施工的价款,停工误工索赔只能当作是普通债权,银行等抵押权人全部排在前面,回款顺位大幅后移。

  二是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不再一刀切,征求意见稿里面设置了两种对立的方案,要么全部支持受让方优先受偿权,要么完全不支持,而正式稿折中出具了新的裁判标准,工程款债权转让后,法院需要综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工程款是否结算、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四点个案判断,不再统一结论,给法官留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还有一点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补充优化,工程损毁保险金、补偿金可以优先受偿,正式稿完善表述,工地损毁、征收拿到的保险、赔偿、补偿款,承包人照样能够主张优先受偿权,这一条对于烂尾项目是一个利好消息。

  第三部分是结算审计、固定总价给承包人新增了保障。

  改动一是审计、财政评审法定最长一年时限,杜绝无限拖延。征求意见稿中是合理期限,甲方可能拖个两三年不出审计报告来压工程款,而正式稿明确硬性上限,双方没有约定审计期限的,从提交竣工结算起最多一年,一年不出审计结果,可直接申请法院进行造价鉴定,不用再等甲方的审计,这是所有施工老板最大的利好,彻底解决了甲方拿审计无限压款的套路。

  改动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下,质保金的起算时间,工程未完工、合同被判无效时,取消退场后按判决生效起算的特殊规则,无论什么时候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质保金都统一从退场当天开始起算,这一点规定对于施工方而言更为有利,不会因为诉讼拖延导致质保金的起算时间无限延后。同时正式稿删除了本条末尾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说明,保修义务规则也交由其他法条去进行规制。

  还有一点延续,固定总价未完的工程,明确计价的计算公式,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写死,即已完工价款=全部固定总价×已完工程量占比,造价和诉讼不用再扯皮计算标准,法官可以直接套用。

  第四部分是招投标、合同解除、质量修复进行了微调。

  一是标前谈判合同无效,正式稿扩大了原因法条的范围。

  二是修复费用规则简化,甲方没有提前通知修复直接起诉要维修费,法院一律不予支持,必须先给承包人整改期限。

  三是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协议效力明确,不管甲乙双方,还是三方分包结算协议,只要签字认可,法院就可以直接按照协议去判钱,减少造价鉴定造成的成本。

  第五部分是施行规则的重要提醒,也是所有人都必须看的部分。

  正式稿第二十三条明确,本解释只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工程款案件,而已经立案的、正在审理的案子都不适用于本次新规。之前按照征求意见稿准备证据、拟定调解方案的老板,已经立案的不用调整,明天之后再起诉则全部按照新23条规则进行操作,证据和诉讼思路全部都要进行重新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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