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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三大常见问题,逐一明确答案。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5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问题一: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不能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问题二: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上述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问题三: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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